一 宗旨:
為加強觀光及遊樂地區管理單位辦理旅遊安全維護、設施維護管理、環境整潔美化、
遊樂業者管理及遊客服務等工作,以提昇觀光及遊樂地區遊憩品質及服務水準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 依據:
(一)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條。 (二)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。
(三)觀光地區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辦法。 三 對象:
(一)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特定區。 (二)經各級觀光主管機關指定之觀光地區。
(三)其他經各級觀光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地區。 四 督導考核方式:
(一)各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地區之經營管理單位,對所管地區應就經營 管理與安全維護定期實施檢查並做成紀錄。
(二)各經營管理單位應將辦理情形於每季終了時,依附表一「觀光及遊樂地區經營管 理與安全維護檢查紀錄表」填送該管觀光主管機關,並彙送上級觀光主管機關備查, 上級主管機關得重點檢查。
(三)縣(市)政府對所管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地區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督 導考核,並於每年十月前將督導考核成績,報請省政府核備,省政府必要時得重點查核。
(四)省(市)政府對所管省(市)級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地區每年至少應辦 理一次督導考核,並於每年十月前將督導考核成績,函送交通部核備,交通部必要時得重點查核。
(五)交通部觀光局對所管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考核,並於每年十月底前將督導 考核成績,函送交通部核備,交通部必要時得重點查核。
附表一(單位名稱)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檢查紀錄表 年 月 日
檢 查 項 目 |
檢 查 重 點 |
檢查紀錄 |
備註 |
旅遊安全維護危險地區 |
危險地區普查劃定及標示。
設立禁制、警告標誌、或裝設護欄。 管制護措施。
通告遊客週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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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樂設施安全
(船舶、機械遊樂設施、一般遊樂設施) |
指定專人管理。
平時維護保養記錄。 依有關規定辦理專業性檢查及記錄。
定期檢查記錄。 安全救生檢查設施齊全。
標明限載人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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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域安全 |
劃定各項活動水域。
有合格救生人員。 有救生艇及救生設備。
違規船舶或水上遊樂設施集中保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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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設施 |
安全檢查及保養記錄。
保持堪用,定期汰舊換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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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救難系統 |
劃分危機等級及救難對策。
救難人員之編組。 警政、醫療、運輸之指定聯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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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事件 |
設救護站或指定特約醫院。
意外事件之處置及檢討。 減少意外事件之對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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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施維護管理指示標誌 |
妥設指示標誌。
內容正確適當。 字體清晰整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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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、步道 |
道路、步道隨時檢修。
保持暢通。 排水設施維護良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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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場 |
停車空間適當。
停車場保持平整。 標示明顯。
停車秩序良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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涼亭、桌椅 |
涼亭、桌椅定時檢修維護。
保持清潔無破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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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 查 項 目 |
檢 查 重 點 |
檢查紀錄 |
備註 |
公廁 |
公廁數量足敷需要。
設有專人專責清潔維護,並有管理人員每日督導巡視。 公廁整潔、無積水。
各項設備維護良好,無缺少或破損。 無惡臭。
清潔工具妥善儲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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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整潔美化
環境清潔 |
劃分清潔責任區域並有專人清掃。
管理人員每日巡視。 環境整潔,無堆放雜物或垃圾污染地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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拉圾處理 |
適當地點設置足夠之加蓋清潔箱。
垃圾妥善處理。 定時清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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植栽美化 |
區內植栽美化養護良好。
適時補植枯死花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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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、廢水 |
廢水、污水妥善處理。
污水處理設施有專人維護管理。 排水溝定期疏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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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告招牌 |
廣告招牌整齊美觀。
違規廣告物或破爛舊招牌予以取締清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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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樂業者管理賣店 |
妥善規劃管理賣店。
販賣物品應置於賣店內或指定範圍,不得越出範圍。 商品應公開標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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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動攤販 |
區內無流動攤販。
訂有取締流動攤販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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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衛生 |
周圍環境保持整潔。
廚房應維持整潔。 服務人員應注意衛生。
各項器具應合衛生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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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者管理 |
無強售商品及照相等干擾遊客情形。
業者不得喧嘩叫賣。 違建應報請取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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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客服務服務櫃臺 |
設置地點適當。
每日開放服務遊客。 專人服務態度良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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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 查 項 目 |
檢 查 重 點 |
檢查紀錄 |
備註 |
解說牌 |
設置位置及數量適當。
解說內容正確詳實。 隨時維修清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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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說資料 |
充分提供遊客使用。
適時更新、編印精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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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訊廣播 |
公共電話數量、地點適當,並隨時檢修。
廣播系統維持暢通,音量適當無雜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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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單位:
負責人: 主管: 填表人: |
五 競賽方式:
(一)各級觀光主管機關對下級機關所屬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地區之經營管理與安全 維護應實施考核競賽,其重點與評分標準如附表二「觀光及遊樂地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
檢查評分紀錄表」 (二)省政府針對縣(市)政府所管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地區,於每年十一月舉行
考核競賽,分別選出成績最優者一至三名及成績最差者一至三名。 (三)交通部觀光局針對省(市)政府所管風景特定區、觀光地區及觀光遊樂地區,於每年十二
月舉行考核競賽,分別選出成績最優者一至三名及成績最差者一至三名。 (四)每年考核競賽成績之核算方式,平常督導考核成績佔百分之三十,考核競賽當日成績佔百
百分之七十。
附表二 觀光及遊樂地區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督導檢查評分紀錄表
觀光及遊樂地區名稱: |
督導檢查評分日期: |
督導檢查評分單位: 評分人員: |
督導檢查項目 |
督導檢查重點 |
督導檢查情形 |
評分 |
% |
旅遊安全
維護危險地區 |
危險地區普查劃定及標示。
設立禁制、警告標誌或裝設護欄。 管制措施。
通告遊客週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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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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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樂設施安全
(船舶、機械遊樂設施、一般遊樂設施) |
指定專人管理。
平時維護保養記錄。 依有關規定辦理專業性檢查及記錄。
定期檢查記錄。 安全救生檢查設施齊全。
標明限載人數。 |
|
|
|
水域安全 |
劃定各項活動水域。
有合格救生人員。 有救生艇及救生設備。
違規船舶或水上遊樂設施集中保管。 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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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設施 |
安全檢查及保養紀錄。
保持堪用,定期汰舊換新。 |
|
|
|
緊急救難系統 |
劃分危機等級及救難對策。
救難人員之編組。 警政、醫療、運輸之指定聯繫。 |
|
|
|
意外事件 |
設救護站或指定特約醫院。
意外事件之處置及檢討。 減外意外事件之對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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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施維護管理指示標誌 |
妥設指示標誌。
內容正確適當。 字體清晰整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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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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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、步道 |
道路、步道隨時檢修。
保持暢通。 排水設施維護良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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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車場 |
停車空間適當。
停車場保持平整。 標示明顯。
停車秩序良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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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導檢查項目 |
督導檢查重點 |
督導檢查情形 |
評分 |
% |
涼亭、桌椅 |
涼亭、桌椅定時檢修維護。
保持清潔無破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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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廁 |
公廁數量足敷需要。
設有專人專責清潔維護,並有管理人員每日督導巡視。 公廁整潔、無積水。
各項設備維護良好,無缺少或破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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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清潔工具妥善儲藏。 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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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整潔美化
環境清潔 |
劃分清潔責任區域並有專人清掃。
管理人員每日巡視。 環境整潔,無堆放雜物或垃圾污染地面。
水域保持清潔。 |
|
20 |
|
垃圾處理 |
適當地點設置足夠之加蓋清潔箱。
垃圾妥善處理。 定時清運。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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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植栽美化 |
區內植栽美化養護良好。
適時補植枯死花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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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、廢水 |
廢水、污水妥善處理。
污水處理設施有專人維護管理。 排水溝定期疏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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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告招牌 |
廣告招牌整齊美觀。
違規廣告物或破爛舊招牌予以取締清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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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樂業者管理賣店 |
妥善規劃管理賣店。
販賣物品應置於賣店內或指定範圍,不得越出範圍。 商品應公開標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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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|
|
流動攤販 |
區內無流動攤販。
訂有取締流動攤販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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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衛生 |
周圍環境保持整潔。
廚房應維持整潔衛生。 服務人員應注意衛生。
各項器具應合衛生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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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導檢查項目 |
督導檢查重點 |
督導檢查情形 |
評分 |
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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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者管理 |
無強售商品及照相等干擾遊客情形。 業者不得喧嘩叫賣。 違建應報請取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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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客服務服務櫃臺 |
設置地點適當。 每日開放服務遊客。 專人服務態度良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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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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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說牌 |
設置位置及數量適當。 解說內容正確詳實。 隨時維修清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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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說資料 |
充分提供遊客使用。 適時更新、編印精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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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訊廣播 |
公共電話數量、地點適當,並隨時檢修。 廣播系統維持暢通,音量適當無雜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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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事項: |
六 評審成員: 觀光主管機關辦理督導考核及考核競賽時,邀請警政、衛生、環保、建管及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
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辦理。 七 獎懲:
(一)各級觀光主管機關對於每年一次督導考核結果,成績最優者之管理單位,其有關人員,依權責 予以獎勵,並列為考核施政績效之一。
(二)每年考核競賽成績最優者之管理單位,分別由省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於觀光節予以表揚,其有 關人員依權責予以獎勵,成績差者應予督促改善,嚴重者依權責懲處,並列為考核施政績效之一。
(三)各級政府對於每年考核競賽最優者之風景特區或觀光地區,其區內興建公共設施,所需經費優 先考慮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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