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澎湖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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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澎湖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

第 一 條  規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 二 條  澎湖縣政府應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以辦理轄本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,其任務如下:

一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。

二 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。

三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。

四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。

五 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。

六 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。

七 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、評估之諮詢事項。

八 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。

第 三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縣長指派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,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,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、專家、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()兼之,委員聘期為二年,期滿並得續聘。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、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。

 

第 四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幹事二人,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,承主任委員之命,辦理本會幕僚業務。

第 五 條  本會原則每半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,並得視業務需要舉行臨時會議,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,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。會議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對於特定事項,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。

第 六 條  本會委員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,惟出席委員得酌給出席費。

第 七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。

第 八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澎府行法字第一八六六五號令發布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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